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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只有一合法前提
舒圣祥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08-09-05 07:32:06   【我要评论】   我要推荐此文给好友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这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





收费公路,按照出资者身份的不同,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前者收费期最长15年,后者最长25年。只要通过收费权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变身为经营性公路,一条公路就能平白无故至少多收10年过路费,此中的巨大利益空间让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现象一时间蔚然成风。有关部门不得不在两年之前暂停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但一味强堵总归不是办法,于是就有了现在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明确了不能转让的几种情况,使用的主要是“排除法”,换言之,没被排除的,没被明确不能转让的,有关方面依然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





政府还贷公路与一般国有企业不同,所谓经营无非就是拦车收费。既然道路是既定的,车流量是既定的,难道平白无故换个“收费员”就能扭亏为盈吗?之所以那么多政府还贷公路被转让,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充分利用政策延长收费期限。说白了,一转让就能延长收费期,转了就可以利益分摊,不转也是白不转。





可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除了“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不得转让”这一提醒人们“提早转让”的虚拟障碍之外,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几乎没有设置任何障碍。当然,以前能延长10年,现在只能延长5年了。问题是,如果延长10年不合理,延长5年就合理吗?





政府还贷公路显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收费足够还贷就应该立即停止收费。提前规定一个15年的收费期本身就不尽合理,再任由其随意延长收费期就更不合理了。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已经多次告诉我们,一些高速公路收回建设投资后,政府又批准延长收费年限,转入市场化经营,有些甚至上市再融资。





要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只在一种情况下具有合理性,那就是:依据目前收费情形,显然不能如期收回建设投资。笔者以为,在现有“排除法”和“明确法”之外,更应该突出这一转让前提。为此,需要引入审计机制,对欲行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具有转让的必要。





设置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前提条件,纯粹以掠取公众过路费为目的的违规转让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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