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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起公路收费期限总和禁超25年

作者:陈伟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08-09-05



  本报讯自今年10月1日起,由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通过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同时,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另外,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办法》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办法》强调,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同时,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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